| 退役军人和无军籍职工的移交安置 |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4012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和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做好本级接收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 ||||||
设定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第九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工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等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法规政策落实。”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安置人员的档案接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安置计划。
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接收安置。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退役军人和无军籍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