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401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职责 | 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政策,指导各地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接收企业报送备案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用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接收企业报送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市工作开展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