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事项编码 370000012008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许可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