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10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专项、重大案件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四)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六)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的。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法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责任:
统一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行政执法制度,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责任:
指导各区(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
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