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601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设定依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之日起一年内,在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向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本地区官方网站上,对审核中取得的经济、环境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并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清洁生产专家,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评估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依法依规实施评估验收程序。
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评估验收情况。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评估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评估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