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5212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 部门职责 |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受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行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的处罚,具体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乙级资质证书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附件:2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乙级资质证书,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