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507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与利用,并具体负责属于省自然资源厅接收的成果汇交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