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7090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对全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1.指导监督区县行政检查工作;2.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 ||||||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