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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0983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对本行政辖区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易发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