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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0401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三)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三)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四)未按照规定撤销、变更失信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的;(五)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未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且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下级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对下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