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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16018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