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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05070
实施主体 济南市教育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师德建设、教师培训和奖惩工作。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关实施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的撤销,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