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4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职责 |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设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对本级(本部门)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