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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0400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级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结合节能调控实际需要,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履行检查监督责任,对违法的给予相应处罚。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