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震情速报与灾情信息服务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5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震情速报与灾情信息服务 |
设定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开展地震震情速报与灾情信息服务,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内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