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91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违反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