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非煤矿矿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70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发证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受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市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公布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省级题库、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务人员资格条件、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培训证书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二)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除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