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533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和区县跨区域、重大或疑难违法行为的提级处罚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