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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0402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管辖范围的处罚

设定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下级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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