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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8889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部门职责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历下、市中、槐荫、天桥辖区内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对县级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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