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10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商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转报;受委托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工作。 |
设定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山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要求,为尽可能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省级行政权力,支持“两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转报。
对受委托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受委托事项,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