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办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办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