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712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