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6400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
部门职责 | 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指导监督各区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广泛深入地做好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发动单位和个人签订护林防火公约,共同遵守。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对青少年加强护林防火教育。(二)国营和集体林场、林区的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都应根据需要设立固定瞭望哨,并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设立控制火种检查站。(三)在林区、林缘,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如燃放鞭炮、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等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烧荒、烧灰积肥、烧地堰、烧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必须有护林员或本单位领导人在场;必须组织好足够的人力;必须打好安全防火线;必须没有三级以上的风;必须通知毗连单位。(四)在林区使用汽油、柴油机械和电动机械,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五)在林区内修理车辆机械,应征得护林防火人员的同意,并具备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六)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