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302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 ||||||
部门职责 | 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