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105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依法依规对市管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情形实施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第八十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n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市管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情形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