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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514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应急局
部门职责 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和区县跨区域、重大或疑难违法行为的提级处罚

设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