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 |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4008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 | ||||||
设定依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扶援助。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档案,并对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帮扶援助。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