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外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0508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对全市中等及以下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 |
设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