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070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 ,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第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对训练数据来源、规模、类型、标注规则、算法机制机理等予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履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监督检查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