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拆迁的监督管理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7006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 部门职责 | 对市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指导各区县城管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对各区县拆除的环卫设施审批进行备案。 |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空间布局方案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镇环境卫生空间布局方案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环卫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对各区县拆除的环卫设施审批进行备案,定期抽查环卫设施拆除补建措施是否合理落实。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各区县完成年度环卫设施建设任务。
对各区县城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