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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稀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0704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稀土行业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对拒绝、阻碍稀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设定依据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稀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