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106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市管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十七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n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直接实施责任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市管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