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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0701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第四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制止或者阻断措施;(五)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根据任务需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