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0503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