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拆迁的监督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1000617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对市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1.监督检查各区城管局在环卫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人发[2007] 10号》、《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2.指导各区城管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3.各区拆除的环卫设施审批进行备案。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对各区拆除的环卫设施审批进行备案,定期抽查环卫设施拆除补建措施是否合理落实。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各区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对各区城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