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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7000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本系统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