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04027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核准本级(本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检查范围为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审批核准,作出的核准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招标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招标事项核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招标事项核准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