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9904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部门职责 |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