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1001017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供水价格调整意见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全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工作。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验收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