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12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比表彰奖励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初审 |
设定依据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山东省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47项)第24项: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周期:3年)”
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或不按批准项目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责令其撤销表彰事项,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的,限期全额退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司法厅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对候选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