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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33001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体育局
部门职责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n(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n\n(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n\n(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n\n(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n\n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可以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