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06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科技局 | ||||||
部门职责 |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认定实验区的初审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实验区申报范围: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或其城区;县(市、区);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包括各类开发区);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可单独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联合申报;第七条:副省级城市及设区的市政府申报实验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其余申报实验区的,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市科技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材料初审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指导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申请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