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71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 ||||||
部门职责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公开业务服务指南,便于申请人查阅。
依法依规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相关事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