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的认定
事项编码 3700000724004
实施主体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职责 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职责范围确定。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十一条:“……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按照规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办理定期补助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五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的;(二)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接收、审核、转递、保管等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退役军人安置备案资料致使资料损毁、灭失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带病回乡退役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批。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的认定。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