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0501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行政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