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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事项编码 3700000117109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立项的项目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审批工作。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