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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11020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民政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管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及银行账号备案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进行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