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107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对全市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