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在农村成人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805001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 部门职责 | 统筹管理全市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教育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农村成人教育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成人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